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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健检、医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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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申请对象:预计进行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之医疗机构。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臺接受健康检查、美容医学服务:
(一)
年满二十岁,且有相当新臺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新臺币五十万元以上者。
(二)
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同时申请。第二款人员如未满十八岁,得免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
应备文件:
(一)
申请书:于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臺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线上系统)进行申请人资料登录,免列印纸本。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之未成年申请人,请检附大陆地区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
最近二年内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检附之照片应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四)
资格证明文件:
1.
有相当新臺币二十万元(相当于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期间达一个月以上之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内帐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
2.
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扫瞄电子档。 
3.
经海基会验(查)证之年工资所得相当新臺币五十万元(相当于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如:公司开立并加盖公司章戳之薪资证明)。但代申请之医疗机构最近六个月内未被扣缴保证金或未经主管机关予以处分者,所附年工资所得证明文件不须经海基会验(查)证。 
4.
医疗机构代申请来臺健检医美之大陆地区人民,在臺如有涉刑案情事,该医疗机构代申请案件所附财力证明(含存款证明、帐户流水单、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资证明)一律须经海基会验(查)证。但医疗机构代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最近六个月内无涉刑案情事,得免经验证。 
5.
其同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亲属关係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五)
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计画书。离臺后六个月内再申请来臺者,需附医疗机构说明书。
(六)
申请人在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者,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签证、国外地区居留证,或香港或澳门身分证。
(七)
委託书:由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託书。
(八)
医疗机构製发之收款收据:收据所载大陆地区人民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之金额,合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立给个人名义者:开立收据之医疗机构为医学中心者,每人不得低于新臺币二万元;非医学中心者,每人不得低于新臺币一万五千元。
2.
开立给代办旅行社转交者:收据总金额应依第一目收费标准乘以申请人数计算,收据上应载明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如陈○○等○人,并检附全部人员名册。
(九)
其他证明文件。
(十)
移民署服务站于审核健检医美案件时,如认个案所附资格证明文件有疑虑,得要求该个案所附资格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验(查)证。
申请程序及发证方式:
(一)
申请程序:
1.
由医疗机构以网路身分凭证或帐号密码至移民署「大陆地区人民进入臺湾地区从事健康检查、美容医学线上申办系统」申请。
2.
医疗机构核对申请人应备文件无误后,由医疗机构将第四点第二款至第八款规定之应备文件正本扫描为电子档,上传至移民署线上系统(申请资料请以正体字输入),经审核许可并由医疗机构完成缴费后,即可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档案格式为PDF档)。
3.
由经交通部观光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臺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准且未经该局废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臺相关业务之旅行业代至移民署线上系统申请。
(二)
发证方式:
1.
由医疗机构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列印后,寄送申请人持凭入境。
2.
由医疗机构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并传送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许可证。
(三)
注意事项:
1.
为维护入出境许可证之列印品质,应使用最新版之PDF阅读软体读取及列印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
2.
列印移民署线上系统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时,请使用A4白色纸张,并以雷射印表机彩色满版列印。
其他注意事项:
(一)
证件费:每人新臺币六百元,并请于线上系统申请时缴纳。
(二)
审核期间:审核期间为二个工作天(四十八小时,不含国定及例假日;如退(补)件,审核期间重新计算)。
(三)
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日起算为六个月。
(四)
停留期间: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臺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其停留期间由主管机关依活动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臺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五)
入出境许可证于入境前遗失者,应依第五点第二款规定之发证方式办理,不得于抵达机场或港口后,始向移民署申请遗失补发。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臺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禁止其入境。
(六)
入出境许可证于入境后遗失者,由医疗机构或受委託旅行社于移民署线上系统申请补发并列印证件;若于机场、港口出境时始发现证件遗失,可至移民署各机场、港口之国境事务队申请补发。
查询资讯:
(一)
移民署线上系统相关使用操作相关资讯,请洽移民署移民资讯组谘询,联络电话:02-23889393分机3818。
(二)
申请作业相关资讯,请洽移民署臺中市第二服务站,联络电话: (04)25261087。
(三)
法令及业务相关资讯,请洽移民署业务单位谘询,联络电话: 02-23889393分机2636。
本说明如有更动依内政部移民署网站公布之最新资料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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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0801健检医美送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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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0801健檢醫美送件須知_175.pdf
    347
  • 得代申请大陆人士来台健检医美之机构名单
    183 KB
    得代申請健康檢查及美容醫學醫療機構名單1130126_附件_175.pdf
    178
  •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207 KB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_175.pdf
    328
  •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43 KB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_175.docx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_175.docx
    389
  • 委托书
    163 KB
    委託書_175.pdf
    223
  • 委托书
    38 KB
    委託書_175.doc 委託書_175.doc
    377
  • 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申请表
    62 KB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申請表_175.pdf
    223
  • 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申请表
    40 KB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申請表_175.doc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申請表_175.doc
    374
  • 外籍人士及大陆人士来进行医疗服务异常通报表
    19 KB
    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來進行醫療服務異常通報表_175.docx 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來進行醫療服務異常通報表_17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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