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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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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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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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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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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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款申请来臺者,得申请其配偶或3亲等内亲属2人同行,必要时并得申请大陆地区医事人员2人同行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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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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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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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尽填写 大陆地区人民入出臺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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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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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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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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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託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申请人与随行亲属间之亲属关係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係之文件。(已于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係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于申请书 空白处填载曾经来臺,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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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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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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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计画及疗程表(应叙明医疗全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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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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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分 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由就诊之医疗机构出具同意函正本者无需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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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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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者,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 签证、国外地区居留证,或香港或澳门身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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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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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费新臺币六百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 住址,自取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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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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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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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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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照护医事人员:来臺必要性说明、名册、医疗专业证明文 件及被照护人员之医疗计画、疗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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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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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相关机关要求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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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方式:由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之医疗机构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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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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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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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1年至3年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办理加 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3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依据医疗计画及疗程表所叙明之医疗全程时间核予停留效 期),回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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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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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医疗程属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据医疗机构出具无回 诊之必要相关证明,核发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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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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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照料之亲属发给与申请人相同之证件种类及效期;同行照 护之医事人员,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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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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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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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臺接受医疗服务,其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 月,必要时得延长之,每次延期不得逾3个月,回诊者其在臺停留天数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个月之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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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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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照料之亲属发给与申请人相同之停留期间;同行照护之医 事人员,依活动行程核定停留期间,最长不得逾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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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延期方式: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前30日内,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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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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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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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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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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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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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 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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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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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确有延期必要之证明文件及医疗机构代申请 大陆地区人民来臺接受医疗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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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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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费用新臺币三百元,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 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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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处所及查询资讯: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资讯请洽移 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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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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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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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来臺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其器官捐赠者与受赠者皆为 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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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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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所发给之亲属关係证明书,代申请之医疗院所基于时 效考量,得先检附公证书影本及海基会已收件验证之收据,申请先行进行审查程序,再于移民署发证前检附验证完成之公证书。如因申请来臺大陆人士病况紧急不及 完成验证,得由就诊医疗院所叙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发证之申请,惟仍应于完成验证后补送验证完成之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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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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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之配偶或3亲等内亲属2人亦得申请随行照料,惟考量替 换随行家属来臺照料,仍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同意替换,并依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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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说明如有更动依内政部移民署网站公布之最新资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