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來台短期就醫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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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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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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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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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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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正本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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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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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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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力證明(例如銀行存款證明或與我國醫療機構達成之付款協議)
2、國外醫院診斷證明。
3、國內醫療機構療程安排及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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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回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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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電子機票或旅行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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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注意事項:
-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PDF檔案)」。
- 得以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為由申請簽證之疾病種類,比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PDF檔案)」一覽表。
- 國內醫療機構限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機構」。
- 陪醫者以病患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醫事人員2人隨行照顧。申請人得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以陪同就醫為由申請來台簽證。
- 重大緊急醫療簽證申請案可由我國醫療機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