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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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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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
(一) |
您欲來臺停留6個月以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 |
(二) |
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和護照之港澳居民。
(1)您持有香港護照,且無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
(2)您持有澳門護照,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統治前於澳門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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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文件: |
(一) |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部分應為正體字,其餘資料須與護照相同。 |
(二) |
備妥以下資料並掃瞄上傳至線上系統:
(1)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白底照片。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3)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來臺長期尋職者,應符合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第二條之資格條件,並另檢附以下文件:
(1)申請長期尋職入出境許可證檢核表。
(2)尋職計畫書。
(3)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4)學經歷證明。
(5)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6)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7)無犯罪紀錄證明。
(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四) |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經許可居留之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者,應檢附第一款、第二款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及其特定專業人才居留證影本 |
三、申請時間: |
(一) |
如無須補正相關證明文件,自送件翌日起算五個工作天。 |
(二) |
補正資料應於移民署通知補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四、申請費用: |
(一)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 |
(二)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每次加簽:新臺幣六百元。 |
(三) |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 |
(四) |
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二千元。 |
五、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1)申請程序:由申請人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境外人士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申請。
(2)發證方式:由申請人至線上系統繳費後,自行下載並彩色列印入出境許可證,持憑該證入出境。 |
(二) |
證件遺失或污損補發:
(1)未入境前:自行於線上系統重新列印證件後持憑入境。
(2)入境後:請申請人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若於機場、港口出境前始發現證件遺失或污損,可至移民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隊申請補發單次出境許可證。申請補發須繳交規費新臺幣三百元,取得證件後再持憑該證出境。 |
(三) |
開放來臺事由對照表及所需上傳之應備文件之第9項:國際醫療(含陪同)人員
(1)醫療機構接受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醫療服務同意書。
(2)醫療機構之醫療計畫及療程表(須由主治醫師簽章及醫療機構用印)。
(3)如申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至多共2 人)陪同來臺,或申請居住國(地區)醫事人員(至多2 人)同行照護,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 |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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