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說明
|
|
◎誰可以辦理:
|
(一)
|
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大陸地區人民。
|
(二)
|
第一款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第二款人員如未滿18歲,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
◎應備文件:
|
(一)
|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須檢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
(三)
|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
(四)
|
資格證明文件:
|
1.
|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最近3個月內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
2.
|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
3.
|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查)證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章戳、開立日期及任職期間1年以上之薪資證明)。但代申請之醫療機構最近6個月內未被扣繳保證金或未經主管機關予以處分者,所附年工資所得證明文件不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
4.
|
醫療機構代申請來臺健檢醫美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如有涉刑案情事,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案件所附財力證明(含存款證明、帳戶流水單、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資證明)一律須經海基會驗(查)證。但醫療機構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六個月內無涉刑案情事,得免經驗證。
|
5.
|
其同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五)
|
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計畫書。離臺後六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須附醫療機構說明書(說明前次與本次檢查項目種類區別)。
|
(六)
|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
(七)
|
|
(八)
|
醫療機構製發之收款收據:收據所載大陸地區人民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金額,合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
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2.
|
開立給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第一目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如陳○○等○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
(九)
|
其他證明文件。
|
(十)
|
移民署服務站於審核健檢醫美案件時,如認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有疑慮,得要求該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
(一)
|
申請程序:
|
1.
|
由醫療機構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
2.
|
醫療機構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由醫療機構將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請以正體字輸入),經審核許可並由醫療機構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
3.
|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之旅行業代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
|
(二)
|
發證方式:
|
1.
|
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列印後,寄送申請人持憑入境。
|
2.
|
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
(三)
|
注意事項:
|
1.
|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
2.
|
列印移民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證件費:每人新臺幣六百元,並請於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
(二)
|
審核期間:審核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
(三)
|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個月。
|
(四)
|
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其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五)
|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移民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
(六)
|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醫療機構或受委託旅行社於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移民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
|
◎查詢資訊:
|
(一)
|
移民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移民署移民資訊組,聯絡電話:02-27967162。
|
(二)
|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本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3)8329700。基隆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2)24276374。宜蘭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3)9575448。
|
(三)
|
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移民署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2692。
|
|